2009中國商標節“商標代理組織最具代表的20個商標抗辯勝訴案例優勝獎”(第一名)
——以“不真誠”注冊為由,成功解決“聯邦家具”等
知名商標香港群體搶注案
編者注:
2009年11月9-11日,由國家工商總局批準,中華商標協會和青島市人民政府主辦的第三屆中國商標節在青島隆重召開,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邀參會,并參加了2007、2008年度“商標代理組織最具代表的20個商標抗辯勝訴案例評選活動”,被組委會評為“2009商標代理組織抗辯勝訴案例評選優勝獎”,并獲得了第一名的優異成績。
我機構的獲獎案例是楊永崗總經理2008年代理經辦的涉外案件,即聯邦家私集團及韓國麻,斎釆蕵酚邢薰荆髅ネ茫、阿曼香料有限責任公司(阿曼香水)、冷酸靈、中華牙膏等商標香港集體搶注案,香港知識產權署以“不真誠”為由,撤銷了被搶注商標,該案的法律適用受到了國內外知識產權界的關注,中國社會科學院曾為此進行了專題研討。
受組委會邀請,楊永崗在10日舉辦的“商標典型判例評析論壇”上,就該案的辦理思路和經驗向來自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資深審查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國內外知識產權法律界的知名專家及代理人、律師作了演講交流。
案情簡介
2006年12月-2007年4月,尼爾森(亞太)有限公司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申請注冊了“聯邦LANDBOND”(家具)、“歐派Optima”(家具)、 “冷酸靈”(牙膏)、
“中華”(牙膏)、 “MashiMaro”(服裝)、 “AMOUAGE”(香料)、“喔喔”(糖果)七個國內外知名商標,并且“喔喔”商標搶注案在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和商務部主辦的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上曾被大量報道,產生惡劣影響。
筆者作為聯邦家私集團的知識產權顧問,在2008年4月初正常的商標保護監測中首先發現“聯邦家具”商標在香港被搶注,在代理處理該搶注案證據搜集過程中,同時又發現了尼爾森公司搶注的其它的六個知名商標。
接受聯邦家私集團委托,代理人以香港《商標條例》第11條“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之“任何商標的注冊申請是不真誠地提出的,則該商標不得注冊”為由,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了《請求拒絕書》。一個月后,第300801107號“聯邦”商標申請已被拒絕,除“喔喔”外的其他幾個商標在數月后也被拒絕注冊。至此,本次知名商標香港群體搶注案。該案的成功在國內商標法律界引起轟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為此組織了專題研討會,后參評2007、2008年度商標代理組織全國二十大商標抗辯勝訴案件評選,被2009(第三屆)中國商標節組委會評為“商標代理組織抗辯勝訴案例優勝獎”(第一名)。
一、香港商標法律部分關鍵術語簡析
香港商標法律主要包括《商標條例》和《商標規則》。
香港商標法律的部分關鍵術語, “拒絕”相當于國內的“駁回”, “反對”相當于國內的“異議”, “公布”相當于國內的“公告”; “貨品”相當于國內的“商品”。
二、本案所適用的主要法律規定
《商標條例》第11條“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規定:
(4)如任何商標(a)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或(b)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則該商標不得注冊。
(5)如(b)任何商標的注冊申請是不真誠地提出的,則該商標不得注冊。
《商標條例》第42條“申請的審查”規定:
(1)處長須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本條例所訂的注冊規定,包括《規則》為施行本條而施加的任何規定。
從以上第11條和第42條可以看出,香港商標法律在實體上將“不真誠”注冊作為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進行規定,并在審查程序上規定審查人員須審查申請人是否“不真誠”的主觀意識。這兩點在國內商標法律及商標局和商評委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均未有明確規定。
三、搶注者所搶注的商標與國內引證商標對比,并將該案定性為“不真誠”申請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尼爾森公司共搶注了七個知名商標,筆者作為聯邦集團的知識產權顧問,是在2008年4月初與聯邦集團法務人員正常的商標保護監測中首先發現“聯邦家具”商標在香港被搶注,在代理處理該搶注案證據搜集過程中,同時又發現了尼爾森公司搶注的其它的六個知名商標。
當時,除“喔喔”以外的六個商標在香港知識產權署網站的狀態均為“已審查”,而“喔喔”則已獲得注冊。并且“喔喔”商標搶注案在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和商務部主辦的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上曾被大量報道,產生惡劣影響。有興趣者百度搜索“喔喔香港搶注”即可得知。
通過對比各搶注商標和國內引證商標,及原有“喔喔”搶注的惡劣影響,尼爾森公司的行為完全可以定性為“不真誠”,筆者處理此案的法律適用和證據搜集和運用也以“不真誠”為核心。
四、將“提出反對”改為“請求拒絕”的解決方案及過程
因當時“喔喔”以外的六個商標“已審查”,即可能很快被公布,正常的解決程序同國內異議一樣,即在公布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反對”,但如果按這種正常的反對程序去處理,則有以下幾處不利:
(一)期限長,可能要二到三年左右。
(二)費用高,眾所周知,香港律師收費相比國內要高得多,對于此類商標反對案件,最基本律師費用大概在十萬港幣左右,如果聆訊或者延期審理的話,還要額外收費,一場官司下來花費會在幾十萬港幣,是否勝訴還不確定。
(三)只能個案處理,即筆者作為聯邦集團的代理,只能就“聯邦家具”商標作出反對,不能有效地同時解決群體搶注事件。
即然走正常反對程序有以上幾處不利,那能不能將已經寫好的“反對書”在被搶注商標公布之前就進行提交,將“反對書”改為“請求拒絕書”呢?以上所說的《商標條例》第11條和第42條的規定給筆者的這種想法提供了法律空間和可能。
順便與國內比較一下,如果國內發生類似案件,將“異議書”改為“請求駁回書”能否成功?筆者沒有經歷過,但最起碼國內商標法律和審查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申請人的“不真誠”是商標駁回的絕對理由之一,也沒有明確規定審查人員有審查申請人主觀意識是否“不真誠”的職責。
2008年5月5日,筆者通過特快專遞將整理好的材料寄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商標注冊處長,同時通過電子郵件提交了《請求拒絕書》。兩天以后,收到了香港知識產權署袁寶瑩(代行署長)的電子郵件回復,表示正在處理,并告知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個月后,2008年6月23日筆者再次登陸香港知識產權署網站查看時,第300801107號“聯邦”商標申請已被拒絕,目前該商標申請記錄已被刪除,只能在清除記錄中查詢到,狀態為“申請已被拒絕”。
需要說明的是,因筆者是在代理“聯邦”過程中提供了搶注者的 “歐派”、 “冷酸靈”、 “中華”、 “MashiMaro”、 “AMOUAGE”搶注證據,并未要求同時拒絕這幾個申請,2008年6月23日這幾個商標申請并未被拒絕,在其后的幾個月內才被拒絕,目前查詢情況也同樣為“申請已被拒絕”。
被搶注的“喔喔”商標因在此之前已獲注冊,而沒有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