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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之果"不因轉讓而改變—評"微信"食品商標無效宣告案

2019/1/3    來源:黃金智慧知識產權    作者:  瀏覽次數:6262




編者注:“微信”食品案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該案分兩階段,第一階段,騰訊公司將微信食品公司已經注冊的第10213090微信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第二階段,騰訊公司提起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2018116日,商評委宣告該商標無效;201812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宣判涉“微信”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認定“微信”屬馳名商標,判微信食品公司及時更名并賠償騰訊公司1000余萬元。

下文僅就受騰訊公司委托、黃金智慧知識產權機構代理的商評委第10213090微信商標無效宣告裁定進行客觀評述。原文刊登于《中華商標》雜志。


初次注冊

10213090微信商標由西安阿格瑞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112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3121日被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干、魚制食品等商品上。

第一次轉讓

2014820日,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深圳市鑫澤西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次轉讓

201682日,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又轉讓給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

被宣告無效

20170122日被騰訊公司提出無效宣告,20180116日商評委宣告該商標無效。


一、基本案情

10213090微信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于20111121日由西安某電子科技公司(下稱原注冊人)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豆腐制品;果凍;精制堅果仁;牛奶制品;肉干;食用油;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魚制食品;腌制蔬菜商品上,2013121日獲準注冊。2014820日,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深圳某實業限公司。201682日,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又轉讓給深圳某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20170122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委托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的微信商標具有很強獨創性和較高知名度,已與申請人之間建立唯一對應關系。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注冊并已經馳名的第9085979微信及圖商標的復制、抄襲和摹仿,爭議商標的注冊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造成混淆和誤認,也會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

(二)申請人的微信品牌應用程序已經具有多達8億多用戶的受眾群體和廣大公共服務的微信用戶。爭議商標如注冊并使用,不僅會使廣大消費者對微信所指代的商品的特性、來源等產生錯誤認識,也會對已經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秩序造成消極影響。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其注冊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注冊的商標,其注冊和使用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造成損害。被申請人注冊并使用爭議商標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由此,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同時提交了微信商標知名度的證據材料,以及提供了被申請人及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等企業信息資料等證據。

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了答辯。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

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申請注冊了300余件商標,除本案爭議商標外,還在其他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微信、卡其亞、阿米茄AMIGAA”、“COACH TORP”、潔藝雅、希西黎等多件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的上述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復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在本案的代理過程中,我們通過爭議商標的轉讓軌跡,逐步查找、調查各次轉、受讓方的企業信息,經營范圍、股東情況、從事的商業活動,以及這些主體名下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等。當我們查到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名下有大量抄襲、摹仿知名品牌的商標時,并且這些商標的申請均為同一家商標代理公司代理。作為一家知識產權公司,大量代理此種摹仿知名品牌的商標申請,本身就有違其職業操守。我們通過對該知識產權代理公司企業信息查詢,發現該知識產權公司與電子公司有相同的股東。很顯然,被申請人大量注冊商標的行為明顯是一種非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囤積行為,其不正當手段的惡意程度進一步升級。

本案的一個重要看點在于:爭議商標原注冊人雖將爭議商標經過兩次轉讓,但由于該商標申請注冊的源頭就存在擾亂正常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其惡意的本質不會因為轉讓行為有所改變。爭議商標屬于典型意義上的毒樹之果。

近年來,商標評審實踐和司法實踐均認為,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或多次搶注商標的行為應認定為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應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來進行規制,此種做法對有力打擊惡意搶注行為亦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的啟示在于一定要全面調查對方當事人名下申請商標的情況,其成立情況、經營范圍、股東情況以及具體從事的商業活動。




附:


關于第10213090號“微信”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0000007705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恒信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70122日對第10213090號“微信”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的“微信”商標具有很強獨創性和較高知名度,已與申請人之間建立唯一對應關系。爭議商標的注冊極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產生混淆誤認。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9085979號“微信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文字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亦具有一定關聯性,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3、申請人的“微信”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摹仿,爭議商標的注冊會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4、“微信”作為知名即時通信軟件的名稱,申請人對其享有知名軟件名稱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5、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是一種基于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存在的惡意搶注行為,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其行為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6、“微信”商標經申請人大量使用,已經與申請人之間建立唯一對應關系。被申請人將“微信”商標申請注冊在指定商品上,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作用。7、申請人的“微信”品牌應用程序已經具有多達8億多用戶的受眾群體和廣大公共服務的微信用戶。爭議商標如注冊并使用,不僅會使廣大消費者對微信所指代的商品的特性、來源等產生錯誤認識,也會對已經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秩序造成消極影響。8、爭議商標的注冊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其注冊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注冊的商標,其注冊和使用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造成損害。被申請人注冊并使用爭議商標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

1、申請人微信官網對“微信”產品歷程簡介及“微信”應用的介紹資料;

2、申請人“微信”品牌所獲榮譽及媒體報道資料;

3、《微信商業化價值研究報告》、《微信品牌價值研究報告》及其他研究報告資料;

4、在先行政機關裁定書及法院判決書;

5、陜西省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關于西安阿格瑞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一通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查詢;

6、西安阿格瑞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標清單及部分商標信息;

7、深圳市鑫澤西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信息資料;

8、爭議商標的相關轉讓公告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具有獨特的經營創意,其理念與引證商標完全不同。引證商標的獲準注冊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時間,不應受到馳名商標的保護。爭議商標的使用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亦不會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其他不良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符合法律規定,不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申請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引證商標已經成為近10億人使用的情況下,即時通訊軟件已經和引證商標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達不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且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進行了廣泛的商業使用,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社會效應。綜上,爭議商標應予維持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或光盤):

1、爭議商標的廣告語;

2、其他主體注冊的“微信”商標檔案信息;

3、爭議商標的轉讓協議及被申請人對引證商標提出的撤銷申請書;

4、爭議商標的使用證據;

5、被申請人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6、關于被申請人的媒體報道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的理由與無效宣告請求基本一致。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西安阿格瑞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112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3121日被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干、魚制食品等商品上。2014820日,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深圳市鑫澤西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201682日,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又轉讓給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11124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計算機外圍設備等商品上,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第三人提出異議,商標局于2015428日作出引證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引證商標被本案被申請人以其在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為由提出撤銷申請,現處于審理程序中。

3、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西安阿格瑞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請注冊了300余件商標,除本案爭議商標外,還在其他類別申請注冊了“微信”、“卡其亞”、“阿米茄AMIGAA”、“COACH TORP”、“潔藝雅”、“希西黎”等多件與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鑒于2013830日修訂的《商標法》(以下稱現行《商標法》)已于201451日起施行,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51日,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行《商標法》。

依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即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對申請人“微信”商標的復制摹仿,即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3、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權,是否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即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4、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5、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6、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7、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區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焦點問題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微信”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及廣泛宣傳等,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因此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三,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但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微信”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已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且申請人已在先申請注冊了引證商標,故其已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屬性。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微信”商標的搶注,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但鑒于本案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將“微信”作為商標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第29類肉干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并取得一定影響。因此,我委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四,申請人雖然援引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作為本案的法律依據,但并未具體陳述,亦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支持其主張,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五,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做出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或其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并未構成上述條款所規定的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六,爭議商標由“微信”構成,使用在第29類肉干等商品上,并未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未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七,本案中,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西安阿格瑞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300余件商標,除本案爭議商標外,還在其他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微信”、“卡其亞”、“阿米茄AMIGAA”、“COACH TORP”、“潔藝雅”、“希西黎”等多件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的上述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復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此外,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在無效宣告申請中提交的副本證據光盤已經損壞,請求我委提供光盤副本。鑒于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6在商標局商標查詢系統中皆可查到,故依據行政效率原則,對申請人的證據我委不再予以交換。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胡朋娟
喬燁宏
申瓊珊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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