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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標節優秀獎—"濱州港"商標駁回復審勝訴案

2018/9/3    來源:黃金智慧知識產權    作者:  瀏覽次數:6330



2018唐山商標節優秀商標代理案例獎


——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的商標,不違反地名禁用條款

黃金智慧代理勝訴的“濱州港”等五十二件商標駁回復審案



編者注:

熱烈祝賀濱州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黃金智慧代理勝訴的“‘濱州港’‘PORTOFBINZHOU’及圖等五十二件系列商標駁回復審案榮膺2018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二十六件優秀商標代理案例獎之一!

91日上午,“2017-2018優秀商標代理案例評選結果在商標典型案例評析論壇-商標法修改之惡意注冊的規制上發布,由中華商標協會副秘書長臧寶清宣讀獲獎案例名單。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二庭庭長張曉津、上海大學副教授袁真富進行了點評。

優秀商標代理案例評選活動目前已經舉辦了四屆,對于發揮標桿案例指導示范作用,提高代理機構業務水平有非常積極的影響,因此得到了協會會員的熱烈響應和積極支持,成為了每屆商標品牌節最受關注的活動之一。

今年中華商標會共收到由企業、商標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報送的11大類、103件報送案例,其中駁回復審案16件,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3件,撤銷復審案4件,撤銷復審行政訴訟案7件,無效宣告案25件,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7件,異議案22件,異議復審案1件,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1件,侵權訴訟案7件,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10件。

根據典型性、影響力、示范性、創新性、實效性、參考性六大評審要素,通過評審委員會逐一評審,最終產生了26個優秀商標代理案例。

我機構本屆的獲獎案例為濱州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的“‘濱州港’‘PORTOFBINZHOU’及圖等五十二件系列商標駁回復審案,高級商標代理人張燕代表我機構上臺領取了獎狀。


一、案情介紹

(一)申請人:濱州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機構: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二)申請商標:

案件1 申請號:21293853

申請日期:2016913 注冊日期:2018521

復審日期:2017724 結案日期:2018115

類別及服務:第39類,海上運輸;運輸;商品包裝;卸貨;貨物遞送;提供船只靠泊設施;運輸信息;河運;貯藏;快遞服務(信件或商品)。

商標圖樣:


案件2 申請號:21301554

申請日期:2016913日 注冊日期:2018521

復審日期:201783 結案日期:2018115

類別及服務:第39類,海上運輸;運輸;商品包裝;卸貨;貨物遞送;提供船只靠泊設施;運輸信息;河運;貯藏;快遞服務(信件或商品)。

商標圖樣:


案件3 申請號:21300939

申請日期:2016913 注冊日期:2018521

復審日期:2017724 結案日期:2018115

類別及服務: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輔助;在工商企業的商業事務或商業功能方面提供管理幫助;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進出口代理等。

商標圖樣:

                            

說明: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含“濱州港”“PORTOFBINZHOU”及圖的商標駁回復審案達52件,涉及申請經營的41個類別,以上僅舉例三件,生效法律文書分別見《關于第21293853號“濱州港”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8)第0000007172號、《關于第21301554號“濱州港PORT OF BINZHOU及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8)第0000007322號、《關于第21300939號“濱州港PORT OF BINZHOU及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商評字(2018)第0000007296號。

(三)基本案情:

申請人濱州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濱州市政府屬下的一家集投融資、建設、運營、管理于一體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盀I州港”作為地區性重要港口,從規劃建港之初起,就作為商標已實際大量使用并知名。申請人2016913日申請了5241個類別含“濱州港”、“PORT OF BINZHOU”及圖的商標,商標局以“濱州”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為由分批次駁回以上全部52件申請,其中7件還有一個駁回理由是圖形與在先商標近似。該案發生后,受到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申請人對以上52商標駁回提出復審,主要理由為“濱州港”作為港口名稱,整體已形成區別于地名的含義,理應獲準注冊。

(四)裁判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后支持了我方的駁回復審理由,認為申請商標“整體已形成區別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與在先商標“整體可以形成區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情形。以上復審商標全部予以初步審定,并已全部獲得注冊。


二、案件評析

《商標法》第十條二款規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不同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需要來證實申請商標整體確實與其中的地名要素已形成一定區別,且經申請人舉證,復審商標經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與申請人已形成唯一對應關系。

另,回歸到本案,如果主體識別部分“濱州港”整體與地名形成區別,對組合商標中圖形部分近似的解決也起到積極意義,即,申請商標被認定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前提下,同時也被判定未違反第三十條。


三、代理技巧和心得體會

(一)關于實體法條的理解:本案復審前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商標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據此,復審商標雖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濱州”和“港”兩個要素組成,但“濱州港”確實存在,并且知名度較高,整體已形成與地名“濱州”不同的含義,并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

(二)“濱州港”使用并知名的證據:沿著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以上的理解,代理人指導并協助申請人搜集整理了“濱州港”的歷史沿革、總體規劃、基礎設施、已投入使用的運營項目的企業宣傳冊,宣傳報道,代建、施工、監理、廣告合同及發票高達近500頁的證據,以此證明“濱州港”確實存在,并且經使用在“運輸;卸貨;提供船只靠泊設施;河運;貯藏”等服務或商品上達到較高知名度,形成了與申請人一一對應關系,具備表示服務來源的作用。

(三)復審理由還列舉了 “煙臺港”、“青島港”等作為港口名稱獲得注冊的情形,雖然個案情況有所不同,但也進一步證明了“濱州港”商標的可注冊性。

(四)因為7件復審有在先商標,但都是因為“濱州港PORT OF BINZHOU及圖”中的圖形存在近似,既然核心識別部分“濱州港”已形成了較強的區別性含義,則整體組合也應可與在先圖形予以區分,這點商評委最后都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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